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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954章1043保密

“嘉靖三十三年,世宗采纳何廷钰之言,准许民用小钱,以六十文当银一分的定制是要废除,此次户部也要好好筹划下,是否要在小平钱下再发行小钱。”

确定了平钱和银宝的兑换,魏广德又说道。

都说明朝为什么私钱泛滥,其实也是因为嘉靖皇帝的政令导致的。

说起来,其实明朝的钱法虽然没有“正名”过,但从朱元璋时期开始就数次变化。

朱元璋自受封为吴国公时铸行大中铜钱为起点,建明后,洪武八年开始发行大明宝钞,至洪武二十七年改行纯纸币流通制度。

只不过宝钞那点事儿,大家其实都知道,所以导致宝钞贬值严重,到英宗初弛用钱用银之禁后,白银逐渐排斥纸币,成为流通中的主要货币。

明后期隆庆朝,中国封建社会后期以银为主,以钱为辅,银钱兼行的货币流通制度正式确立,变革才告完成。

在这一变革进程中,钱法曾作多次调整,先后构成了钞钱并行、单行钞、钞银钱并行、银钱并行等几种货币经济结构的不同流通格局。

元至正二十一年至洪武七年,鉴于元钞流通的崩溃,元明交替之际,一些反元起义军在建立各自的政权后,都铸行铜钱,重新恢复铜钱流通。

至正二十一年,朱元璋受小明王之封为吴国公,于应天设宝源局,开始铸行大中通宝平钱。

至正二十三年,朱元璋击败陈友谅,次年,改称吴王,‘命江西行省置货泉局,颁大中通宝钱五等钱式‘,铸行平钱、当二、当三、当五、当十共五等钱,通行于吴政权全境。

洪武八年,‘始诏中书省造大明宝钞,令民间通行‘,同时,‘禁民间不得以金银物货交易,违者罪之。‘

重建全国统一的钞法,实行以宝钞为主,钞钱并行的货币流通制度。

为保证钞法畅通,对钱法作相应变易,主要有三:

其一,规定大中、洪武通宝及历代旧钱皆等值使用,与宝钞兼行。

洪武八年,规定‘中书省奏准印造大明宝钞,与铜钱通行使用‘,‘每钞一贯准铜钱一千‘;洪武二十五年,又令‘大明宝钞与历代钱兼行,钞一贯准钱千文‘。

其二,规定宝钞与铜钱皆为国家通货,但铜钱主要用于小额支付,并规定专用铜钱的支付额度。

洪武八年,规定商税课程‘一百文以下,则止用铜钱‘;洪武十年,又令各省宝泉局‘铸小钱与钞兼行,百文以下止用钱‘;洪武二十二年,又令‘更造小钞自十文至五十文‘,‘以便民用‘。

自此,只用铜钱的支付额度从一百文降为十文以下。

其后更是降低铜钱的法定地位,洪武八年,规定‘凡商税、诸色课程,钱钞兼收,钱十之三,钞十之七‘;洪武十年,又申令‘商税兼收钱钞,钱三钞七‘。

这一钞钱并行制度下的钱法,是服从于朝廷以钞为主、以钱为辅的货币流通政策的。

洪武二十七年八月,因‘钞法阻滞‘,‘诏禁用铜钱‘,‘令有司悉收其钱归官,依数换钞,不许更用铜钱行使。

限半月内,凡军民商贾所有铜钱悉送赴官,敢有私自行使及埋藏弃毁者罪之。‘

自此,开始了明前期的纯纸币流通阶段,洪武以后,建文、永乐、洪熙、宣德四朝皆承其制,并增立‘户口食盐‘等制‘以重钞法‘。

不过搞笑的是,在实行纯纸币流通制度的四十一年间,铜钱却并未绝对废止。

成祖永乐六年,命铸永乐通宝钱;宣宗宣德八年,命铸宣德通宝钱。

同时,还突破洪武时颁定的‘禁金银铜钱不许出番‘的法令,‘遣内官赍往外番及西北买马收货‘。铜钱自海陆两路‘所出常数千万‘,亦常用于赏赐外国。

永乐、宣德两朝不但依然铸铜钱,规定开铸之省局及年铸钱额度,这批永乐、宣德通宝钱铸作皆较精整,版式亦较整齐,显示有钱式规定。

而大明的铜钱不仅大量用于外贸,并许个别地区行用、支付,各有法度,构成了此阶段之钱法。

可以说,朱元璋禁铜钱的法令在他死后,基本就被废止,民间依旧维持此前钞钱并用的状态。

不过,宝钞的价值,在这段时期疯狂贬值,民间弃之如履。

宣德十年十二月,英宗甫登位,即诏‘弛用钱之禁‘,次年,改元正统,又‘弛用银之禁‘。

自此至嘉靖四十五年,凡一百三十一年间,明货币流通制度转为钞银钱并行,并在立法上始终未改变以宝钞为主要货币的规定,还在本阶段初期的正统、景泰年间,出现过‘以钞法不通,复申钱禁‘的波折。

但钞法崩坏是无法扭转的趋向,宝钞虽至明亡仍不断发行,但仅成保存祖制的形式而已,钞银钱并行的货币流通制度,在社会经济生活中已失去实际意义,以银为主。

银钱并行的货币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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