年就是为了有朝一日修成正果,任命为审判员,这是60后、70后法院人的共识,笔者在此不必详加论述。之后各地人民法院为了解决书记员上升渠道堵塞和司法人才流失缺口的问题,不约而同采用了釜底抽薪的做法:比如笔者之前所在法院在公招考试中招考的不以通过司法考试为报考条件、通过了司法考试还可以任命为审判员的“行政人员”,再比如笔者目前所在法院招考的以通过司法考试为报考条件的“法官助理”,不管以何种名目招考,就是不会再招录“聘任制书记员”了。
对我国国家机关的运转稍有了解的都知道,我国各种国家机关单位在过去二十到三十余年的时间内由于受到日渐增长的工作量和严格限制的人员编制的双重挤压,为了推动日常工作的顺利开展,不得不大量招聘编制外的合同工。作为执掌国家审判权的人民法院,历年来承受着水涨船高的案件压力,而维持运转所需的一切费用均受制于地方财政,自然不能免于大量使用聘用制人员。而聘用人员的个人资质和水平究竟能在多大程度上满足人民法院日常工作所需,就要打一个大大的问号。
2013年底,本人刚刚在新单位报到上班,就遇到了从未经历过的情况。当时立刻接到任务,负责组织书记员清理本院民一庭的已结案未归档卷宗。令笔者完全意料不到的是,在全部卷宗归档完成后,在某一名聘用制书记员从卷宗里清理出的废材料堆里发现了当事人提交的借条原件,还有审判员署名的法律文书发文稿等。笔者将情况汇报给庭长,在随后的交流中,笔者得知了关于聘用制书记员的更多情况,比如造成民一庭大量案件结案后未装订归档的原因,就是之前几名聘用书记员未交接工作就仓促离职,新来的聘用书记员既不熟悉业务也不愿意接手前人丢的烂摊子。岔开来说一句,本省省会城市城区法院不同程度地存在卷宗积压的问题,这个问题是在2015年全面强制推行“结案归档制”后才得以解决的。
2014年,笔者调到本院执行局工作后又有了一次意想不到的经历。笔者在把一名被执行人带回法院谈话时,本院其他业务庭的一名聘用制书记员闻讯而来,表示该被执行人是自己的远房叔叔,并身穿制服在申请人的面前为被执行人据理力争,执行局的同事劝阻其不要在这个场合说这些话,该书记员仍然我行我素。所幸申请人法律意识较为淡薄,没有指责法院工作人员违法违规干预案件的行为有悖司法公正,否则当时难以收场。
2017年,笔者到省会市中级人民法院挂职帮忙工作,耳闻目睹了人民法院聘用制人员这个群体的更多乱象。有的聘用法警因为开庭时间太长耽误下班,在庭审间歇当着检察官和律师的面斥责审判员;有的聘用制书记员刚刚走出学校,社会经验严重匮乏,工作尚不熟练就开始自我膨胀,因为公车驾驶员紧缺而不能保障派车就跟后勤管理人员发脾气;还有的聘用制书记员拉小圈子、搞团团伙伙,凭借跟实习生是师兄弟姐妹关系,拉拢实习生和其他书记员一起排斥在编人员。
笔者在此不得不遗憾地指出当前法院中的一种坏风气:由于聘用制书记员流动频繁,影响到了审判工作的稳定性和连贯性,所以为了不刺激聘用制书记员离职,而对种种不规范的乱象听之任之,只求工作能够过得去,不出大问题就行。而敢对聘用书记员高标准、严要求的人反而成了另类。笔者在省会市中级人民法院挂职时亲眼见到所在业务庭的一位作风严谨的青年员额法官被聘用制书记员集体排斥,没有书记员愿意跟这位员额法官做事,因为嫌他“事多”。而配置给这位员额法官的聘用书记员是一个专科院校、旅游专业毕业、到该单位混社保(自称)的人,因为不能适应该员额法官的严格要求而屡受批评,在勉强跟着这位员额法官工作了六个月之后被替换为一位在编制的法官助理。
笔者通过搜索过往研究探讨法院聘用人员问题的资料,非常遗憾地发现,很少有站在聘用人员本身的角度出发来分析问题的。笔者在此尝试补上一个漏洞,即便遭到点代面、以偏概全的质疑,也希望能起到抛砖引玉的作用。任何工作都需要靠人来做,而人的本性是先考虑个人得失,这是人性,也是常识。以笔者目前所在法院作为样本进行分析,作为省会城市的三圈层郊县法院,2014年本院给聘用人员的待遇是提供的报酬是年入三万余元,到2018年是将近5万元。目前本院聘用制书记员29人,以专科以下学历毕业的女性居多。该29人中工作了6年以上的就有13人,算得上是不临时的临时工,而13人中又仅有1人为男性。上述29人中,本科毕业的、法律专业、文秘专业的寥寥无几。这样的人员结构究竟何以产生?与法院给聘用人员开出的待遇条件是分不开的。
众所周知的事实是,当今社会的主流价值观虽然历经变革和重构,但其核心价值仍然要求男性承担供养家庭的重任,对于女性则没有提出同等要求。如果一个女性的学历、思想见识和人生格局不高,生活的主要精力着重于照顾家庭,找工作自然不必向高标准看齐,能糊口足矣。法院为聘用人员提供的待遇条件显然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