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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63章 台北自治委(3 / 3)

各级干部和各种专业技术人才。

五、组建治安部队的权利。自治委员会依照大明的军事制度和当地的实际需要,经大明皇帝批准,可以组织本地方维护社会治安的治安部队。

六、自主发展经济的权利。自治委员会在大明的指导下,自主地安排和管理地方性的经济建设事业,根据本地方的特点和需要,制定经济建设的方针、政策和计划合理地调整生产关系,改革经济管理体制确定本地方内草场和森林的所有权和使用权,等等。

七、进行贸易活动的权利。自治委员会依照大明的规定,可以开展对外经济贸易活动,经大明皇帝批准,可以开辟对外贸易口岸与外国开展贸易。

八、管理财政的权利。凡是依照大明财政体制属于北部原住民的财政收入,都应当由自治委员会自主地安排使用。对属于地方财政收入的某些需要从税收上加以照顾和鼓励的,可以实行减税或者免税。

九、自主发展文化教育的权利。自治委员会可以自主地发展本地部族教育,扫除文盲,举办各类学校,决定本地方的教育规划、学校的设置、学制、办学形式、教学内容、教学用语和招生办法等等。”

“大家能听懂吗?”徐闲问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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