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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章 元亨利贞(1 /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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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年伊始,梁主禅让、新朝建立,国号“楚”,改元“贞元”。

但新君登基未几,其母去世,于是天子戴孝,守丧三年。

春风吹拂,将遍布皇宫的白色吹散,为母服丧的新君,很快便结束丧期,脱下丧服,开始处理国务。

天子服丧,以日易月,所以李笠尚未从丧母的悲痛中完全恢复过来,丧期就已经结束。

听涛阁(御书房),李笠看着资料,眉头紧锁,新任尚书左仆射张铤,向他讲解相关内容。

“转运司的筹建,大概在夏末可以完成,确保秋天各地租赋的转运、调拨”

“提刑司的筹建,同期可以完成,届时,州郡刑狱诉讼事宜,就由提刑司承担”

张铤说着宏图大计,精神抖擞,甚至有些亢奋。

他作为尚书左仆射,为尚书省实际主官,大权在握,可以将毕生抱负施展出来,所以即便天天忙碌,却总觉得精力源源不绝。

自晋以来,朝廷多有弊政,却一直得不到根治,现在,新朝建立,要有一番新气象,那么,彻底整顿“烂摊子”就势在必行。

第一,加强中军,以武力震慑各方。

第二,在此基础上,开始对地方行政制度进行改革:将州、郡、县三级制,改为州、县二级制。

即裁撤郡一级行政区划,并对部分州进行省并,那些人口稀少的州,并入其它州,设为县。

此举,是针对州、郡滥设导致行政机构、人员臃肿的弊病,许多地方明明只有一县的人口,却设了州、郡、县三级官署,以及三套地方行政班底。

第三,将地方权力一分为三:行政、司法、军事各自独立,不会再出现地方主官军、政、司法一手抓的情况。

其中,地方司法权,由直属中枢的各地提刑司(内有分级)掌握,诉讼、刑狱事宜,这是一个单独的司法体系。

行政权,由没有军权、军职的刺史、县令掌握。

没有军权(即都督某州诸军事)的刺史,又被称为“单车刺史”。

至于军事,要看另一项改革。

第四,考虑到州之间、各地域之间,需要一个主管机构相互协调各州事务(物资转运及调拨、抗灾、赈灾、剿匪、平叛等等),设转运司,主管文事。

而原有的都督区,主官(都督)取消民政职务,专管武事。

譬如,江州刺史一职,是文武双职,其本人,既是江州行政、司法的民政主官,又是江州都督区(辖区大于江州行政区)的军政主官。

改革之后,其人卸去江州刺史一职,留任江州都督,以江州都督的职务,专管军务。

一旦江州都督区范围内出现叛乱、兵变、民变,江州都督就必须派兵处置。

然而,军政和民政分开,分属不同体系的后果,就是相互间协调必然出现问题。

譬如,都督区军队在行政区内进行军事行动,需要征发百姓随军,或者需要组织后勤队伍输送粮草。

若在以往,军政合一,这不是问题,军队主将(刺史),可以很方便的调动辖区民力。

改革后,军队主将没有民政权力,怎么调动百姓、物资作战呢?

新体制下,由转运司来充当民政、军政之间的“桥梁”,而转运司要承担的职责,还会有不少,所以,这一机构十分重要。

军队对内进行治安战,需要转运司协助,让地方官府做好配合,以便提供充足的人力物力,支持军队的军事行动。

军队对外作战,也需要转运司协助,组织后勤输送,满足大军在外作战时的各种后勤需求。

李笠打算将那些被裁撤的郡官以及僚佐,“转职”到转运司体系,算是平级调动,尽可能减低改革阻力。

但考虑到边疆州的情况(需要以刺史、郡守、县令官位来拉拢地方豪强),地方行政区划以及职权三分的改革,要分阶段、分地区逐步实行。

另外,随着均田制的推行,府兵制也会慢慢向各地推行,于是,旧有的都督区制度,也会改革。

当然,这是下一阶段的改革,饭要一口口吃,吃得太快会噎着。

这就是李笠“新君登基”后要烧的几把火,目的是加强中枢对地方的控制,避免地方官大权在握以至于尾大不掉。

出发点是好的,但可以预见,改革后的机构数量和各项开支,不减反增。

而且,地方官府行政、司法、军事一分为三,必然出现三个体系之间的扯皮、推诿等内耗,导致办事效率下降。

严重的话,甚至可能误事。

但李笠依旧要执行这一改革,因为自晋以来的许多制度,其实已经腐朽,不再符合时代潮流,必须改。

不改的话,新朝不过是换汤不换药。

“免费的,其实是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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