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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百一十二章赏金猎人(1 / 2)

赏金猎人这种职业,大明是不存在的,虽然古代有游侠以此捞外快,但是职业赏金猎人确鲜有。

朱慈烺之所以提出赏金猎人这个职业,也是被北方流串的沙俄游骑、探险队、强盗还有重刑犯给逼的!

当然还有那些不服王化的游牧部落,他们偷袭哨卡,抢掠小股的明军,还有锦衣卫哨探也被这些人攻击过数十次。

北方的地方实在太大了,一两个师攻击足够了,但是想要靖安地方,就有点力有不怠了。

大规模出兵不仅后勤压力巨大,而且付出跟收获不成正比,浪费了人力物力还未必能达到效果。

毕竟大规模军队出动,这些人都知道避让,等军队一过他们又从深山老林里跑出来,该干嘛干嘛。

参谋部预计想要完全清缴北方,至少要出动五个到十个师,进行拉网式的搜捕,并且要持续三年,才能断绝对方的生路,逼迫对方放弃游击战争。

显然这样规模的军队到北方明显超出了大明国力的承受范围,如果垦殖公司都建成还好,现在可是每一口饭都是从数千里之外运来。

出动锦衣卫也是一样,大明锦衣卫也不是无限膨胀的,要是整出‘锦衣卫师’这种疯狂编制,估计崇祯会非常不舒服。

而且军队还有一个缺点,那就是做事要讲原则,俘虏可以屠杀不行,军队就是军队,不是刽子手。

所以大明对赏金猎人的需求就应运而生。

首先赏金猎人将依靠大明朝廷发布的奖赏生存,这个雏形已经出现,也就是当初朱慈烺发布的悬赏。

现在北疆有不少这样的部族依靠抓捕沙俄人获得赏金。

第二大明有不少地方都需要这种赏金猎人,而且未来相当长的时间内都需要。

北疆只是一个开始,规范赏金猎人制度,可以防止这些人的盲目扩张。

经过参谋部的反复讨论,最后给出了最后的建议,认为可行。

大明赏金猎人入行标准很高,规定也经过了细化。

第一条:赏金猎人要求自身必须是大明籍百姓,或者成立的赏金猎人团团长必须是大明籍百姓。

第二条:该赏金猎人必须有恒产,无恒产者只能加入赏金猎人团,而不能单独注册赏金猎人。

第三条:赏金猎人注册必须要缴纳一笔保证金,成立赏金猎人团必须向朝廷购买驻地,并且缴纳足额的保证金。

第四条:赏金猎人不得相互攻击,不得自相残杀,不得杀死持有大明户籍的百姓,否则将以大明律治罪。

第五条:赏金猎人持有武器必须报备,在安全区内武器必须上缴赏金猎人团封存,若是不在驻地则由当地官府保存。

第六条:赏金猎人的行为均属于个人行为,不得假借大明朝廷之名义进行单独宣战、议和、结盟等事务。

第七条:赏金猎人在大明境内有权审判、俘虏、击杀大明指定的敌对势力和对大明不友好部族。在大明国境之外,攻击大明指定之敌人受到大明保护,攻击大明指定之外敌人则属于个人行为。

第八条:无论大明国境内外,非大明户籍百姓主动攻击赏金猎人的行为都是战争行为,赏金猎人有权还击,直至解除威胁为止。

第九条:赏金猎人可以购买使用大明现役轻武器、部分战术级重武器、战船。

第十条:赏金猎人和赏金猎人团在大明境内发现的矿场资源上报之后,可以获得开采的百分之十到三十不等的收益。若不能立即开采也可以一次性获得一笔不低于矿产价值百分之一的赏金。

第十一条:赏金猎人获得之战利品,不得在市场上兜售,必须在大明规定的专门行市,在官府的监督下交易,若是有争议的战利品则需要辨明之后在销售。

第十二条:赏金猎人和赏金猎人团在大明境外获得的无主土地,成功防守两年,即可上交大明皇室,获得赏金。

第十三条:赏金猎人团在大明境外获得土地,想要自己经营者,可成立垦殖公司,例同卫所垦殖公司。但是大明国境之内之土地开发必须向大明朝廷购买。

从规定中可以看出,朱慈烺对于赏金猎人的定位,类似于佣兵团。

这样的组织除了能协助大明处置这些内部的敌人,还可以受雇佣帮助大明解决一些不方便直接出面的战斗。

在对敌人的处置上,赏金猎人团也更有自主性,即使出现恶劣的屠杀事件,大明也只需要进行重金处罚或者解散该团就行了。

赏金猎人将会由大明主导,然后加入游牧民族的勇士、高丽的游侠、倭国的流浪武士等等,组成一个个准军事组织。

除了北疆之外,大明的南疆将来也需要这样的赏金猎人来清除那些雨林内的威胁。

还有就是大明需要培养一批海盗,但是又不能明着说自己培养了海盗,相信以百姓的领悟力,看到朱慈烺开放了战船购买许可就会明白。

赏金猎人除了战争之外,还能用在情报收集、刺探敌情、抢掠、刺杀、驱逐等等事务上。

用得好会是大明一把锋利的剑。

当然要是用不好,也会伤到自己,所以朱慈烺自然不会把全部武库朝着这些人开放,部分重武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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